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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5/9/9請加入推動修改動保法集會活動


 


印度聖雄甘地有句名言:「一個國家的偉大與道德水準的程度,可從它對待動物的態度來評斷。」


美國人道協會副總裁Martha Amstrong也曾說:「對動物殘酷的人,對人也會殘酷。美國歷經二百年才了解此一道理。」

目前已有五十三個國家制定有關人為飼養動物之保護法律,而台灣在民國89年制定動物保護法以來,不僅無法約束動物繁殖的氾濫及糾紛買賣,更無法約束動物虐待的行徑及拯救受虐生命的急迫需求,不僅無法達到『動物保護』的目的,反而變成施虐及業者鑽營法律漏洞的根源。

動物生命不該被「物化」為物權,以物品買賣的基準點判定動物生存權,所以台灣的動物保護之各層面缺失,實有必要制定修法為更完善並以動物保護為實質目的,以做為社會尊重生命的一項法律依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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